總則
第一條 名稱
  本會定名為“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商訓學校(夜間部)家長教師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Seong Fan da Associaçã Comercial de Macau ”。
第二條 會址
 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39號。
第三條 宗旨
  本會宗旨為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;收集家長對學校發展的意見;
促進家長和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溝通聯繫,提高彼此之教育質素,造福學生。
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 會員
 
  1. 凡就讀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商訓學校(夜間部)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 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,均可成為本會會員,惟每一家庭只可選出一位代表。
  2. 本校在職的教師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,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  3. 凡子弟已畢業之家長,倘承認本會會章且願意繼續成為本會會員者,得透過一次繳納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本會永遠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
 
  1. 參加會員大會,有動議、和議、發言及表決權;
  2.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  3. 參加家長教師會活動,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。
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
 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的決議;
  2. 按時繳交會費,如會員之子弟於中途退學,所繳納之年費概不退還;
  3. 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;
  4.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權益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及利益者,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,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,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。
第九條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
第三章 領導機構
第十條 領導機構
 
  1. 會員大會
  2. 理事會
  3. 參加家長教師會活動,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
 
  1.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;
  2. 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;
  3. 選出本會之領導架構;
  4. 按法律執行章程以外之各項職能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、召集和決議
 
  1.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;
  2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,召集書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方式交至會員;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;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。如遇流會,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,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;
  3.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,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  4. 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若干人,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作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指導會務工作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。正、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理事若干人,且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届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宣傳、康樂、財務等部。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各部設部長一人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:
 
  1. 負責本會之運作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  2.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;
  3.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,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  4.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;
  5.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若干人,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,正、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。
第四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,以及會員、其他機構、人士的捐助和政府的資助。
第二十二條 家長教師會所有財務收支,須由財務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,二人簽署(及蓋上本會印章)方為有效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本會修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