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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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名稱 |
本會定名為“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商訓學校(夜間部)家長教師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Seong Fan da Associaçã Comercial de Macau ”。 | |
第二條 | 會址 |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39號。 | |
第三條 | 宗旨 |
本會宗旨為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;收集家長對學校發展的意見; 促進家長和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溝通聯繫,提高彼此之教育質素,造福學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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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 |
第二章 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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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 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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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 會員的權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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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 會員的義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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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及利益者,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,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,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。 |
第九條 |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 |
第三章 領導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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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 領導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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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 會員大會的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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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 會員大會的組成、召集和決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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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 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若干人,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作。 |
第十四條 |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十五條 |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指導會務工作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。正、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。 |
第十六條 |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理事若干人,且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届。 |
第十七條 |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宣傳、康樂、財務等部。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各部設部長一人。 |
第十八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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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若干人,總人數為單數組成。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,正、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。 |
第二十條 | 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。 |
第四章 經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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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,以及會員、其他機構、人士的捐助和政府的資助。 |
第二十二條 | 家長教師會所有財務收支,須由財務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,二人簽署(及蓋上本會印章)方為有效。 |
第五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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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本會修訂之。 |